日前,《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批准,正式颁布。
该《办法》对规范和改进全国性文艺、新闻、出版评奖(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),包括全国性评奖主办单位的资格、奖项审批、评奖周期、评奖程序、评奖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。中宣部、文化部、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,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、中国作家协会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、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,可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。任何互联网站、中介组织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,也不得以各类大赛、评比、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。全国性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、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。
来源:人民日报海外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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