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8岁的长春市业余作者老陈历时7个多月写成32.5万字的长篇小说《桂花芬芳》,并将其投寄给春风文艺出版社。然而时过7个多月,音信皆无。于是去年老陈起诉春风文艺出版社,要求出版社赔偿他损失。法院一审宣判,老陈获赔6337.5元,出版社提出上诉。昨日,沈阳中法终审宣判,认为老陈请求“春风”给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。为此,撤消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,驳回老陈的上诉请求。据悉,因为超期退稿作者起诉出版社的案例目前在全国仍很罕见。
“‘春风’既没有与我签订出版合同,又没有给我不予采用小说书稿的通知,只是冷冷地置我于苦苦等待之中。”于是去年老陈将春风文艺出版社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法院,以出版社不作为,贻误作者投稿时机、给作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由,要求出版社赔偿他损失。
昨日沈阳中法审理认为,双方当事人是在订立出版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,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、承诺方式。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要约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,且内容必须明确。有效的要约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。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,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。老陈向“春风”邮寄稿件,没有作出与订立出版合同相关的具体的意思表示,不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,老陈实质是期待“春风”决定采用其稿件后,再与其签订出版合同,即老陈是希望其投稿后,“春风”向自己发出要约。而老陈同时向另一家出版社投寄同一稿件的行为也表明,其是否订立出版合同,与谁订立出版合同,尚处于选择的状态。所以老陈的投稿行为系要约邀请,“春风”并未向其发出要约,合同未订立,老陈的要约邀请对“春风”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。
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,老陈请求“春风”给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。为此,撤消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,驳回老陈的上诉请求。
一审作者赢,二审作者输。富有戏剧性。老陈认为因春风文艺出版社贻误了他的投稿时机,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。他表示他是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提起诉讼的,其中有这样一条:“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,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。满6个月,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,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,出版社应按照规定的同类作品平均值的30%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,并将书稿退还作者”。
春风文艺出版社的法律顾问陈律师认为:“这件案子具有典型性,老陈所赖以起诉的依据是无效条款。”他进一步解释说,国家出版局1999年制定的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只不过是进一步明确了补偿的标准,可以说这是一条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,因此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新的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将这一条款取消。
另外,《我国立法法》规定: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,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、规章;新法优于旧法。以法的效力比较,《著作权法》是法律,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的规定》是部门规章,行政法规都已修改,部门规章的效力自然无效。(王志东)
来源:北国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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